中消协等公开披露人寿险四大霸王条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1:0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杭州12月4日电(沈雁、朱立毅)中国消费者协会4日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公开披露了人寿险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典型表述或案例,并加以点评。 随心所欲调费率 单方变更不协商
典型表述: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点评意见: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合同法规定,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对于不同险种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或审批或备案,保险公司不得私自变更。如经合法程序对费率进行了变更的,保险公司应与原投保人协商一致,无权强迫原投保人接受变更后的保险费率。 理赔扣除互助款 只讲利益无信誉 典型表述: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点评意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投保人在这两个法律关系中,分别履行了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 按照公平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但根据该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虽然交纳了同样的保险费,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通过此类条款的设置减轻了其保险责任,而并未就适用此类条款的消费者的保费采取相应调整,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住院天数须同意 住院津贴难求偿 典型表述:住院医疗津贴给付限制: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天数超过十五天者,须事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对超过十五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十五天为限。 点评意见: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数应由医生诊断后决定,保险公司只能对此进行“核实”,核实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必须依法赔付。但在上述条款中,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才对被保险人超过一定住院天数的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保险公司由此享有了对承担保险责任住院期限的单方决定权。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都应据实给付住院医疗津贴。除非确有证据证明住院天数超出被保险人医治疾病的实际需要,否则,保险人不能以单方制订的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理赔须知事后给 自我免责无效力 典型案例:山西省芮城县的消费者冯某于2002年6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全家福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才出示《保户理赔须知》,并根据所谓的理赔须知,最终只给报销60%的医疗费。江西万载县一名消费者投保住院医疗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病住院。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公司有内部政策性文件为由,拒绝支付大部分医疗费。 点评意见:除了保险合同条款之外,保险合同的构成还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其它文件,如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这些文件和规定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 如果保险公司事前未提供此类文件,或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有关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在合同之外,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自己的保险责任,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