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点评部分保险领域“霸王条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1:0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丁海军)“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公司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这种条款显失公平。”4日,在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浙江省消协点评部分保险领域“霸王条款”时,浙江省消协副秘书长叶元春说。
在中消协联合浙江省消协调查保险公司开展车辆损失保险业务采用的格式合同时发现,这些合同或多或少都存在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条款。一些保险公司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叶元春说,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也可以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但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款或者保险金之前,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