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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炮轰保险业“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1:01 南京报业网

  【据新华社杭州12月4日电】(记者 沈雁 朱立毅)中国消费者协会4日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点评部分保险领域“霸王条款”,公开披露了车险、人寿险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典型表述或案例。

  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起诉不妥

  一些保险公司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浙江省消协副秘书长叶元春说,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也可以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但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款或者保险金之前,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随心所欲调费率单方变更不协商

  典型表述: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点评意见:

  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合同法规定,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不同险种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或审批或备案,保险公司不得私自变更。

  理赔扣除互助款只讲利益无信誉

  典型表述: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点评意见: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投保人在这两个法律关系中,分别履行了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

  住院天数须同意住院津贴难求偿

  典型表述:

  住院医疗津贴给付限制: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天数超过十五天者,须事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对超过十五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十五天为限。

  点评意见:

  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数应由医生诊断后决定,保险公司只能对此进行“核实”,核实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必须依法赔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都应据实给付住院医疗津贴。

  (编辑 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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