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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炮轰寿险“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1:3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据新华社杭州电中国消费者协会4日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公开披露了人寿险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典型表述或案例,并加以点评。

  保险费率想调就调

  典型表述: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
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规定,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要修改费率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也无权强迫原投保人接受变更后的保险费率。

  理赔扣减不讲信誉

  典型表述: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点评意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

  按照公平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但根据该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虽然交纳了同样的保险费,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通过此类条款的设置减轻了其保险责任,而并未就适用此类条款的消费者的保费采取相应调整,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住院津贴单方决定

  典型表述:住院医疗津贴给付限制: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天数超过十五天者,须事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对超过十五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十五天为限。

  点评意见: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数应由医生诊断后决定,保险公司只能对此进行“核实”,核实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必须依法赔付。

  理赔须知事后才给

  典型案例:山西省芮城县的消费者冯某于2002年6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全家福”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才出示《保户理赔须知》,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公司有内部政策性文件为由,拒绝支付大部分医疗费。

  点评意见:保险合同条款之外的其他文件,如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

  中消协发出六大警示

  中消协和浙江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以下6点:

  保险公司不能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该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的构成不仅是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其他文件,如:《保户理赔须知》等。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

  准备投保的消费者,要注意了解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防止经营者利用合同条款逃避或转嫁法律责任。

  签约前,对不懂的内容,消费者应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签约前,保险业务员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等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对经营者提供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格式合同,要注意向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消费者收到长期寿险保单后有十天犹豫期,该期限内,消费者如不满意尽快退保。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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