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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险格式合同有猫腻 消协披露点评“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1:4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杭州12月5日消息中国消费者协会4日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公开披露了人寿险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典型表述或案例,并加以点评。

  随心所欲调费率 单方变更不协商

  典型表述: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
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点评意见: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合同法规定,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理赔扣除互助款 只讲利益无信誉

  典型表述: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点评意见:按照公平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但根据该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虽然交纳了同样的保险费,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通过此类条款的设置减轻了其保险责任,而并未对适用此类条款的保费采取相应调整,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住院天数须同意 住院津贴难求偿

  典型表述: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天数超过十五天者,须事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对超过十五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十五天为限。

  点评意见: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数应由医生诊断后决定,保险公司只能对此进行“核实”,核实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必须依法赔付。但在上述条款中,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才对被保险人超过一定住院天数的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保险公司由此享有了对承担保险责任住院期限的单方决定权。

  理赔须知事后给 自我免责无效力

  典型案例:消费者冯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全家福”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才出示《保户理赔须知》,并根据所谓的“理赔须知”,最终只给报销60%的医疗费。

  点评意见:保险合同的构成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其它文件,如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这些文件。保险公司在合同之外,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自己的保险责任,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沈雁、朱立毅)来源:人民日报责编:徐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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