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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证据 先签保密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2:57 东南快报

  本报讯进行证据交换但又担心泄露商业秘密的当事人今后可以放心了,厦门中院近日推出了让当事人双方在交换证据前签订《保密承诺书》的新举措。

  不久前,厦门市合强软件公司将厦门市威尔软件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威尔”挖走了“合强”的研发人员,取得了“合强”开发的办公自动化软件,之后又以“威尔”的名义进行使用、销售和修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根据“合强”的申请,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原被告双方软件核心部分源程序的异同性进行了鉴定。

  但“威尔”很是矛盾,不拿出自己的源程序与“合强”进行比对,就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拿出来对比又怕自己的核心技术被“合强”偷去。

  于是,在鉴定报告出来后,“威尔”提出,鉴定结果是“威尔”的软件源程序与“合强”不同,也不相似。但“威尔”的软件源程序是商业秘密,不能提供给“合强”查阅,更不能复制给“合强”。

  在了解情况后,厦门中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因此,“威尔”涉嫌侵权的软件源程序应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但同时,当事人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也应承担保密义务。

  因此,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证据交换前先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威尔”商业秘密的内容、双方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及违反此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天前,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保密承诺书》上签字。

  厦门中院民三庭王庭长说,这一措施的实施,给知识产权案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又增加了一个保险系数,使得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措施更加完善,也使得民诉法中要求当事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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