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大拟立法评审行政领导干部 促其廉洁勤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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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3:3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5日电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召开的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山西省人大委员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并接受评议的办法(草案)》进行了初审。这是一部专门考核行政领导干部是否称职的地方立法。 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立法说明,1995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对22名
现拟的初审草案明确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的领导人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评议对象由省人大无记名征求全体成员意见后,授权主任会议确定。当年未在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述职评议的,年底应当向常委会报送当年的述职报告。 初审草案规定,述职评议前,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对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与评议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列入调查组。根据需要,省政府审计部门还应对评议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专项审计,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审计报告。对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实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等次。 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之和未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评议对象可在整改后进行二次测评,二次测评仍不合格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对评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将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必要时省人大将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如果评议对象有打击报复行为,视情节轻重建议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由省人大常委会责令辞职、免职、撤职、提出罢免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正在对这部“述职评议法”全面审议,如获通过,这部地方法将从明年6月1日起施行。(李永刚、刘建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