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保险问题也不少 ——浙江省消协清点“霸王条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5:01 新民晚报 | ||||||||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调查了10家保险公司在浙江开展车辆损失保险业务采用的格式合同,发现这些合同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条款。 问题一: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点评意见: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但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规定限制了
问题二: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 点评意见:上述条款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一律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上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问题三:残车折归不当,加重被保险人责任 点评意见: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问题四:单方规定管辖法院,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 点评意见: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限定了被保险人协商时的选择范围,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问题五: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标准点评意见:保险公司的上述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远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实践中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驻京记者王亦君(本报北京今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