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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交多少交多少赔你几元就几元 保险条款岂能如此蛮不讲理(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5:01 新民晚报
让交多少交多少赔你几元就几元保险条款岂能如此蛮不讲理(图)
  保险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通过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得以转移和分散,即所谓“一人损失,大家分摊”。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几年保险业增长迅速,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2003年全国保费收入3880.4亿元,同比增长27.1%。但在保险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有一些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相对滞后,制订的格式条款蛮不讲理,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昨天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人寿保险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并作特别提示。

  随心所欲调费率单方变更不协商

  案例:北京消费者郭某为孩子投保时发现,保险公司就保险费率作出了显失公平的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条在“保险费率调整”栏中称:“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点评意见:该格式条款混淆了费率调整的不同原因,概括性地要求投保人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够独享费率调整权,而且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明显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理赔扣除互助款只讲利益无信誉

  案例:去年1月,上海丁先生的妻子参加了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和“上海市总工会退休工人因病住院互助补贴”。去年6月,丁妻因病住院手术治疗。理赔时,保险公司扣除了丁妻从工会得到的互助补贴,只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

  点评意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在这两个法律关系中,分别履行了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

  保险公司通过此类条款的设置减轻了其保险责任,而未就适用此类条款的消费者的保费采取相应调整,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文字口头双限制住院津贴难求偿

  案例:王先生于2000年向保险公司投保,王先生如因病或遇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给付王先生“每日住院津贴”50元,每保险年度最多给付180天。2001年11月,王先生因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仅同意对王先生申请的每次住院天数“延长十天”,此后王先生每十天凭医院诊断证明办理一次“继续申请”,但医院不愿意每十天开一次证明,致使王先生有30天无法申请赔付。

  点评意见: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该保险条款中对于每保险年度最高给付天数已有规定,只要不超过此限制,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都应据实给付。在该保险条款中,并无每十天要办一次“继续申请”、否则不予理赔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之外擅自增加口头规定,对消费者不具约束力。

  理赔须知事后给自我免责无效力

  案例:山西省芮城县冯某于前年6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全家福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才出示《保户理赔须知》,并左扣右减最终只给报销60%的医疗费。

  点评意见:保险合同的构成不仅是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其他文件,这些文件、规定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如事前未出示,或未作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在合同之外,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自己的保险责任,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驻京记者王亦君(本报北京今日电)

  退保费用要弄清

  不少消费者反映,投保容易、退保难。为此,中消协提示消费者:一、保险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人寿保险投保不足两年的,退保费用一般都比较高,对此,保险人有义务进行明确说明。三、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产品确定了各自的保险费率。签约前保险业务员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诚信第一客户至上”光说没用

  图/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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