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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首例告“电子眼”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15:18 北京晚报

  本报讯司机郭师傅将海淀交通队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有证据证明监控录像录下他的车闯红灯时,自己并未经过事发现场,因此郭师傅怀疑是“电子眼”“看走了眼”。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海淀交通队撤销对他的处罚决定。昨天,海淀法院受理了本市首例不服交通队根据监控录像作出的违章处罚决定案。

  今年7月27日,海淀交通队根据“电子眼”的监控记录,认定郭师傅的车在今年6月18
日17时48分在海淀区阜永路口闯红灯,决定对郭师傅处以罚款200元、扣3分。

  而郭师傅收到交管部门的处罚书后感到十分冤枉,并称自己有证据证明“电子眼”录下他驾车闯红灯时,他根本没有驾车通过该路段,而且违法车辆无高位刹车灯,与他驾驶的面包车不同。

  海淀交通队的人士则认为,“电子眼”“看走眼”只有两种可能,一是郭师傅的车牌被人假冒,郭师傅替“克隆车”主背了黑锅;二是“电子眼”拍下的确实是郭师傅的车,只不过事发时驾车人不是郭师傅。第一种情况通过监控车辆和实际车辆车型、颜色、高度比较就可以得出结论。而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郭师傅有证据证明他没在事发现场也抵不过“电子眼”的铁证。王萍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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