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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罚单”比“实际无毒”更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09:29 沈阳今报

  李克杰12月3日,卫生部通报了“巨能钙含过氧化氢”调查情况的结果:巨能钙过氧化氢残留量在安全范围内。同时,目前尚未发现巨能钙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12月4日《新京报》)。意料之中的是,此结果不仅没能打消人们对巨能钙安全性的顾虑,相反结果本身却遭到了公众广泛而强烈的质疑。

  很显然,卫生部的这个“调查结果”并没有正面回应“巨能钙事件”发生以来公众提
出的种种疑问和迷惑,只是以“顾左右而言他”的方式、就事论事地下了一个没有检验数据支持、让人难以接受的“安全”结论。在笔者看来,卫生部的这个结论更像天津有关部门在巨能钙审批上市时的“实际无毒”结论的翻版,没有任何新意。

  提到巨能钙事件,人们自然会想起7月份美国的杜邦特富龙事件:

  那次事件给我们留下最深刻的印象是一张“程序罚单”,即美国环保署在还没有确定特富龙是否具有致癌性之前,仅因为杜邦公司违背了美国法律关于“一经发现某些物资可能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企业必须将相关信息向美国环境保护署汇报”的程序性规定,就向杜邦公司开出了近3亿美元的“程序罚单”。环保署一位官员解释说:“这是一个汇报程序问题。我们这么做,是想给杜邦等企业传递一个信息,上述法律规定,他们必须遵守(7月14日《中国青年报》)”。

  而在中国的巨能钙事件中,虽然199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中既明确规定了双氧水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范围,也规定了使用的地域范围(两者都不包括巨能钙),同时还规定了在允许使用的食品和保健品中,“不得被检测出有过氧化氢残留”。而且这个标准至今没有修改。巨能钙恰恰是1996年投产上市的。这说明,巨能钙中使用双氧水是违规行为,如需添加则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记载获得特批,否则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违法责任。但卫生部的调查结果不仅只字未提公司的违规情节,而且连公司违背自己的标准都没有提到,只是给了一个模糊得不能再模糊的“实体”认定,显然过于“宽容”。

  姑且不论卫生部是否还有另外的考虑,仅就表面上看,美国十分重视程序,而中国则更重视实体。其实,程序不仅可以保障实体权利的顺利实现,而且程序本身也有其重大的公正价值。一旦在立法和执法中忽视程序性要求,就会直接降低企业对消费者和社会负责的责任意识,企业当然也就不关心有关资料的上报,有报道称在我国“仅有1%的企业自觉上报药品不良反应”,而这个数字在美国是60%以上,在新西兰则达到90%(11月21日《东方早报》)。

  在巨能钙事件中,卫生部之所以不关注其他问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1996年的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并没有根据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现实中的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现象比比皆是,上述标准实际已成一纸空文了,连卫生部也无法以此为标准进行市场监管了。难怪卫生部作出了与上述标准完全相左的结论。这是卫生部行政不作为和管理失职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它根本无法回答公众提出的众多问题,最终只能“暧昧”了事。事实上,类似管理空白造成了我国食品和保健品行业的极大混乱,直接冲击消费者对行业和产品的信心,数个保健品的败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我们希望,我国的主管部门认真对待巨能钙事件中公众提出的种种疑问,从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管的角度出发,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借鉴美国的“程序罚单”经验,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力度,改革监管方式,使我国的相关行政执法再上新台阶。也是避免巨能钙事件再次发生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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