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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我们能向法院起诉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10:3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辑同志:

  我们所在的工地是一家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这家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我们能否向法院起诉,让“包工头”支付工资?广东王宝贵

  王宝贵同志:

  包工头招用劳动者承揽建设工程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权招用劳动者承揽建设工程合同,故“包工头”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应视为将工程发包方给“包工头”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招用行为,即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为该劳动者的真正的用人单位。因此,“包工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在审理中可将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以及“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判令由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2.“包工头”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的名义招用劳动者,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而不提反对意见的,或者劳动者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包工头”是代表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的,则应当认定劳动者与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包工头”仅为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代理人。如果劳动者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列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为被告。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杨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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