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 政府公务车不得免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10:47 河南报业网 | ||||||||
河南报业网讯:明年1月1日起,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辆和只在城市建成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公、检、法、司、安全部门悬挂警用牌照的警车,公安部门的消防车等仍按原有政策规定免征养路费,政府职能部门的车辆不得免征。交通规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佩戴标志,持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记者昨日获悉,我省出台了《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减(免)征收范围、征收计划制定、强化稽查管理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撤销机构:各级交通部门、公路部门原设立的交通规费稽查机构将被撤销 交通规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佩戴标志,同时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使用交通稽查专用车和警示牌。全省各市、县、区交通部门将设立专门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养路费(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上缴、稽查工作,并负责辖区内车辆通行费征收稽查工作的行业管理。撤销各级交通部门、公路部门原设立的交通规费稽查机构,一并移交给调整后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管理。 免征范围:此前属于免征车辆的现在仍按原政策执行,除此之外的车辆一律不免 从2005年开始,各市交通规费征收计划以该市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按12%的年递增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分解下达。取消专业运输企业按费率计征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方式,公路专业运输企业车辆均按规定的费额标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凡是领有牌证,无论临时、试车、专用牌证或投入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缴纳公路养路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应缴纳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各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减免交通规费。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辆和只在城市建成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公、检、法、司、安全部门悬挂警用牌照的警车,公安部门的消防车等车辆仍按原有政策规定免征。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再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惩罚措施:故意逃、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制裁,罚款上缴省财政 稽查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下达,并送省政府纠风办备案,严禁公路“三乱”行为。对故意逃、漏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在车辆年审、企业资质认定和审批营运线路时给予必要的制裁,罚款收入统一上缴省财政。(记者 栾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