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指出单禁外地“车”有违平等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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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13:57 现代金报 | ||||||||
金报讯 从本月1日开始,鄞州区全面禁止非本市牌照的“五小车”(两、三轮摩托车、电瓶车、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此举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近两天,各界人士纷纷致电本报“市民议事厅”热线56111111发表意见和看法(见12月4日本报A5版)。昨天,国内一些知名专家和学者对鄞州区禁止外地“五小车”通行一事向本报表明观点和态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胡健:治理“五小车” 宜疏不宜堵
鄞州区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部分外地牌照“五小车”非法运营、交通违章、肇事逃逸、运送赃物,严重扰乱了当地道路交通、公路运营秩序和社会治安环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出了禁止外地“五小车”在本区通行的决定。但这一做法并不妥当。 便民是现代政府转型的重要标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实行交通管制。但是,任何管制首先必须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管制并不是持久的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度的。 “便民”是现代政府转型的重要标志,一个政府不应该以加大管理力度为主要任务,而应主动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成效。从这个意义上讲,鄞州区出于“善良”愿望的禁行措施,恰恰违背了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有限政府服务第一的承诺和原则。 这样的规定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 其次,鄞州区并没有对“五小车”全面封杀,对本地的“五小车”网开一面,因为生产生活需要,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外地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也允许进入。这样的例外规定同样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行政管理的对象应当是统一的而不应该区别对待,即使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管制,其损失也应当由所有的行政主体(包括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来分担,让部分被管理者来承担所有管制的成本是不合理更是不合法的。 不能无故提高公民的守法成本 因为生产生活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外地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也允许进入该区,看似考虑到了车主的利益,实际上却给本没有限制的路权平白添了一道申请程序,成本上升不说,车辆管理部门也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扩权,扩大对公民权利的干涉。 部分外地“五小车”违章违法的危害性的确不容忽视,但是治理的方式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考量。外地车可以违章违法,本地车难道不会违章违法吗?莫非要禁止所有车辆通行来治理这些问题?因为吃饭可能噎着就不吃饭,这是一种荒谬的逻辑。作为法治政府,首先要考虑政策的出台是否没有法律授权就不当地限制了公民的权利,其次要对政策出台的效果事先进行论证,如果无故提高了公民守法的成本,降低了公共服务的质量,破坏了便民的原则,这样的政策还是进一步论证比较合适。 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李克杰:贸然禁行是曲解法律 鄞州区禁行外地“五小车”是一项很值得商榷的措施,是管理部门曲解法律的结果,违背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要完整理解新交法条款 我们不妨针对交警部门提出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但它是否意味着授权地方政府以限制交通甚至剥夺部分公民道路通行权的方式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其实上述内容只是新交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我们只有把它与第二款规定放在一起,才能完整地理解其含义。该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很明显,这条规定的基本含义应该是,政府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适应交通发展的需要,应以积极的态度和实际的行动“发展”交通,而决不是以安全为名来“限制”交通甚至“遏制”交通。对此,新交法实施条例的第三条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如果为了安全都可以一禁了之的话,那就无需建立什么协调机制,无需进行什么交通影响评价了,甚至连交通安全法也不需要了,没有任何车辆通行的道路是最安全的。 新交法第三十九条没有以车籍为禁行标准 再来看看新交法第三十九条。首先,第三十九条规范的是交通管理部门的临时管理措施,其次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车辆是全部车辆,而不是以车籍来区分的。而鄞州交警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则与此条规定的截然相反,既不是临时性管理措施,也不是禁行全部车辆,而恰恰是以车籍为禁行标准的。从法律上讲,这样的措施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 此规定背离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另外,从现代法治的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上,鄞州区的禁行措施是完全相左的。因为现代法治有两个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一是限制国家权力,二是保护公民自由。国家权力行使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应该是保护和扩大公民自由,而不应限制或剥夺公民自由。鄞州的做法恰恰是以安全和秩序为名,限制和剥夺一部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扩大和膨胀政府的权力,完全是以权力为中心的,而不是以权利为中心的,因此也背离了我国当前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浙江省人大法工委 一负责人:单禁外地“车” 破坏平等性 省人大法工委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只禁止外地“五小车”,而放行本地“五小车”,显然有悖于“平等性”,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而且,从道路交通的管理上来说,不分青红皂白就禁行外地“五小车”,与交警部门的出发点并没有必然联系。市外“五小车”不遵纪守法,“市内‘五小车’就一定不抢了吗?” 对于鄞州区交警方面给出的依法行事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该负责人认为“站不住脚”。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如果这些外地“五小车”是用来营运的,因为营运的要登记,要有营运证,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违规的外地“五小车”作出禁行的规定是可以的。但是这样的禁行和禁止驶入完全不是一码事。 记者 岳德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