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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经营权为25年,怎么说变就变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14:5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山西省长治县有关部门将民营矿主王新芳买断、经营的煤矿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低价卖给了他人。

  “在煤炭市场最不景气的状况下,我听从县政府的指令,在2001年年初与乡政府签订了《南宋乡新建矿产权买卖合同》,同时在公证处做了公证。可在半年多前,在我不知情、更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我的矿在县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卖给别人,而且一分钱的补偿款
也没有给我。”这是山西省长治县南宋乡新建矿原矿主王新芳向记者诉说的一番话。经了解,长治县委、县政府于2001年初,在乡镇企业中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企业改革,特别是针对乡办煤矿,提出以“个人买断、股份有限”等多种形式,变集体企业为民营企业。2001年3月1日,王新芳与南宋乡正式签订产权买卖合同,王新芳出资191万元,买断了南宋乡新建煤矿两口井的25年的生产经营权,并承担所有债权和债务。按照合同规定,第一口井王新芳每年向乡政府支付50万元,25年交清;第二口井每年支付50万元,3年付清。改制当年,王新芳的新建矿日子甚是好过,该年度完成税收196万元,超过县乡下达的税收指标56万元。在全县同等行业等规模企业中,上交税额第一名。

  然而,长治县再次进行企业产权改制时,新建矿原矿主王新芳本应是主角之一,却被放在了一边。为此记者走访了有关部门,他们是如何解释的呢?

  当记者提出的“王新芳对卖矿不知情”这一问题时,长治县国资局局长关爱国表示惊讶:“这不可能吧!难道乡政府没跟他讲吗?”这次企业产权改制明明是在县委、县政府主持下进行的,却要往下面说事,这有必要争论吗?记者随即转了个话题“这次产权改制,王新芳的新建矿只卖了2950万元,而跟他相同的矿或者年开采量、储藏量、服务年限都低于他的矿井,却卖出8000多万元或4000多万元?”

  矿主王新芳对记者说:“我买断新建矿经营权的当年,就纳税156万元。第二年(2002年),我投进200万元,对煤矿进行技改,现如今我的矿井仍是山西省15个样板矿井之一,也是煤炭部命名的‘质量标准化矿井’。当初的‘买断’是听政府的号召,当初签订的合同是经过公证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再说,合同中明确规定经营年限为25年,我方承担一切债权、债务,怎么今天说变就变,说翻就翻了呢?难道我就不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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