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险公司针对中消协点评齐声喊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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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2:38 现代金报 | ||||||||
金报讯 三天前,省消协公开点评了保险业几大“霸王条款”,昨天一上班,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电话就差点被打爆——各家保险公司纷纷来“娘家”诉苦。杭州某财险公司负责人满腹“苦水”,说:“我们哪里还有什么霸气啊?现在不管赚钱还是赔钱,保险公司都是处处小心、步步谨慎。” 昨天,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紧急开会商量对策。“应该承认,车损险的有些条
“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条款:“保险车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申诉:这是国际的通行做法,充分体现了保险基本原理。比如甲车撞了乙车,即使乙车买了保险,如果乙车能够找到致害人甲车车主,则应该由甲车来赔偿,在未找到甲车车主或其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实际上做到了先行赔付。如果没有该条款,乙车车主可能会意外获利,这样会导致恶意骗保的情况发生。 “50%的免赔额不可能扭亏” 条款:“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 申诉:各家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经营情况,分别对车损险经营成本作出测算,现在大家都亏损得比较厉害,设置免赔率是为规避经营风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可以限制被保险人完全依赖保险。目前,市场上免赔率最高的是50%,但事实上50%这部分的免赔额根本对扭转亏损局面起不了大作用。 “杜绝借保险牟利的做法” 条款: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申诉:这一点是为了避免有些人想借保险渠道牟利。在赔付过程中,经常会碰到类似情况:被保险人在遇到车辆部件可修的情况下,要求更换,而不接受修理。实际上经过修复也可满足使用功能。这样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理赔成本增高。 “可以规避一些人的过分要求” 条款: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申诉:这一点也是为了规避有些人的过分要求,是从实际操作中得出来的。比如,有北京车主开车在杭州出事,但是车主非要到北京修理,这样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就大大增加。该标准出台后,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这种要求。 “交警部门提供证据更公正” 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 申诉:这是最无懈可击的一处。如果出险,被保险人不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第一现场无法保留,保险公司最后难以定损。另外一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提供公正的证据,对保险公司来说,更具有可信度。 一些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保单上的所有条款都是报监管部门审批过的,即使有不完善的地方,也在慢慢改进之中。保险业协会有关人士则表示,他们会综合各保险公司的意见,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与消协“论剑”。 记者 姚琼 通讯员 碧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