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走人先交 28000元补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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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4:4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黄哿陈建(化名)等5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去年8月成为国内一知名企业成都区职工。今年6月,5人集体向单位辞职。单位在收到辞呈后,同意了陈建等人辞职请求,但要求每人向单位支付培训费以及违约金共近3万元费用。随后,认为不应对单位作出任何赔偿的几人将单位告上了法庭。日前,高新法院正式作出一审判决,每人向单位支付28000多元补
原告:工作地应在高新区而非广元 据被告单位代理人,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燕称,去年8月,位于高新区的该单位同陈建等5人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5年。随即,单位按规定给每人购买了社保,并将其户籍也转到高新区。后因工作需要,单位将5人安排到广元的工厂进行培训。期间,5人工资奖金分文不少,此外,每年6000元的培训费用也由单位承担。但在今年7月,已接受了一年培训的5人却集体辞职,理由是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地点。公司在成都高新区,职工也应该在高新区上班而非广元。对此,陈建等5人的代理律师、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弛称,单位虽然说到广元只是培训,但一年的培训期是否太长,而且,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那陈建等人就具备了用工条件。单位提出的到广元仅仅是培训说法不成立。 被告:单位有权决定培训点和培训期 面对张弛的质疑,陈晓燕在庭上指出,作为一家主要生产高精尖产品的大型企业,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如想独立担纲,必须有3年至5年实习期。企业为陈建5人制定的一年培训时间根本就不算长。此外,针对对方律师指出的到广元并非单纯培训的观点,陈晓燕也做了反驳。她指出,陈建等人完全是由单位出钱到广元培训,期间有专家、教授进行专门的业务指导,还批改其论文,这肯定应该算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单位自身需求安排员工的培训工作,这是其作为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权。陈建等人在接受了单位系统培训后即在合同期内违约辞职,当然应对单位进行经济赔偿。 最终,高新法院判决陈建5人每人向单位支付28000多元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