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同居期间拿走对方存款 法院认定构成盗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7:48 法制日报

  热恋中的男女双方在一起同居期间,一方在没有告诉对方的情况下,拿走对方的银行存折,并从银行取走现金10900元,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004年11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犯罪案件,法院以被告人丹丹(化名)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20岁的被告人丹丹系河南省鹿邑县人。几年前,丹丹到郑州市打工时,经人介绍
认识了家住郑州市中原区桐淮小区的男青年牛某,双方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2004年7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丹丹到牛某住处取自己放在此处的衣服时,趁牛某的父亲不注意,将牛某放在卧室床头柜内的工商银行存折盗走。2004年7月13日,被告人丹丹在工商银行分三次盗取牛某存折上的存款10900元。2004年7月15日,警方将丹丹抓获,并追回赃款1万元发还失主。

  在法庭上,被告人丹丹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辩称其从牛某的存折上取钱是经牛某同意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丹丹和牛某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是不分你我的,牛某的存款是同丹丹的共同存款,二人都有处分权,故被告人丹丹无罪。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丹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丹丹的辩解与庭审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牛某的存款是同丹丹的共同存款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外音]:

  同居期间一方拿走对方存款是否构成犯罪?本案中,对被告人丹丹的行为是否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在定罪时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丹丹与男友牛某同居共同生活,二人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且二人同居期间的财物有不可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同时,就算丹丹盗走牛某存款,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丹丹已将赃款积极退还了牛某,可见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丹丹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也就不构成盗窃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丹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丹丹与男友牛某两个人只是同居关系,根据民政部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这说明,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惟一法定手续就是结婚登记,这样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因丹丹与男友牛某之间只是同居关系,因此就不可能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所以以一方名义存的钱是属于个人的,对方将其秘密取走,就构成了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丹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且盗窃数额巨大,因此,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丹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奇童梦乐
猫和老虎的混血儿
棋魂
千年棋魂藤原附身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