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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现金抵用券岂能模仿人民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8:49 东方网-文汇报

      编辑同志:

      日前我从信报箱中取报刊信件时,发现其中夹有一张“100元人民币”,我感到很奇怪,抽出后仔细一看,原来是一家名叫克丽缇娜专业美容护肤中心赠送的220元现金抵用券,让顾客拿着这张券去店里做美容。这家美容护肤中心为了吸引客户,竟想出如此别出心裁的办法,我认为很不妥。为了维护人民币的严肃性,请有关部门尽快制止这种行为。读者严大明

      记者调查:

      收到读者的来信及附上的这张
220元现金抵用券,记者拿出一张真的第五套100元人民币与其进行比较,发现在纸张大小、阿拉伯数字大小、大写数字大小、左右留白处、中部图案以及全张上的基本色彩、底纹图案、数字分布位置等方面竟有六七处地方相同,乍一看几可乱真。

      据查,2000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在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为此走访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货币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他们看到这张“抵用券”后认为,克丽缇娜专业美容护肤中心的这种做法,虽然还没有达到像曾经查处的一些冥币那样直接损害人民币的程度,但对人民币是很不严肃的,不宜提倡。商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招揽顾客,可以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但不应该采取类似模仿人民币来印制这类“优惠券”“抵用券”的办法,弄得不好就会引火烧身,得不偿失。

      本报记者迟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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