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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形象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8:59 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记者邱红杰)广电总局近日向社会公布《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的道德取向、素质要求和工作方法提出明确要求。

  《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从责任、真实、公正、导向、品格、廉洁等方面,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的职业行为作出详细规范。要求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切实担负起弘
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传播先进文化等社会责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恪守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的职业道德;严格做到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准则还要求,播音员主持人作为有广泛影响的公众人物,应时刻保持谦虚谨慎的良好品格,自觉追求德艺双馨;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始终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自尊自爱,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媒体公信力;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维护祖国语言文字的纯洁。

  网络编辑: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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