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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工伤丧失性功能 妻子为讨性福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9:17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当代生活报讯 (通讯员余作才) 12月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抬运电杆受伤致使受害人性功能完全丧失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受害人的妻子何某因性利益受到损害而最终获得16000元的精神损失赔偿。

  法院查明,2003年6月5日,何某的丈夫刘某应荔浦电业有限公司组织帮工的要求为其抬运电杆,当刘某与其他村民共同把汽轮车上的电杆抬卸出来时,因电业公司施工管理上
的不当,致使刘某被电杆压伤,造成下半身完全性截瘫,评定为2级伤残。由于何某的丈夫下身已截瘫,自其治愈至今,何某均无法与其丈夫刘某实现正常的夫妻生活,给何某在精神上造成很大的负担,为弥补这一精神损失,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荔浦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6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何某的丈夫刘某应被告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组织帮工的要求为被告抬运电杆,其丈夫在搬迁抬运电杆时被电杆重压造成其性功能完全丧失,损害结果与被告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在实施农网改造工程中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使原告的性生活权利受到侵害,给原告何某在精神上造成了痛苦,损害了原告何某性生活的利益。为此,判决被告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在实施农网改造工程中,忽视安全生产管理,造成被上诉人何某丈夫刘某在施工时被电杆压成残疾,性功能完全丧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损害结果致使被上诉人何某与其丈夫刘某在共同生活中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损害了被上诉人何某的性利益,并使其精神上受到伤害。该事故的发生上诉人广西荔浦电业有限公司忽视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实体处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当代生活报

  责编:覃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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