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能“便宜”了购赃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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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9:2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江南雨 12月6日,媒体揭开了辽宁省最大盗车案内幕,这一案件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因被盗机动车多达64辆、20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还因主要收购并转售赃车者竟是曾荣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立过一次二等功、两次三等功的F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队侦察员张永军,而诸多明知是赃车却执意购买的“特殊客户”并未纳入刑罚范围。如在辽宁系列盗车案中,
令人深思的是,这种警官、公安机关购买赃车或介绍他人购买赃车的现象,在其他地方也屡屡发生,有不少也像F市一样未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例如,据《华商报》报道,去年4月,西安市公安局刑警查得赃车被山西省永济市交警购买使用后,对方竟要求必须补偿其购车“损失”才让赃车开回陕西。又如,去年9月23日《黑龙江日报》报道,大庆市两交警贿赂另一交警、给一辆赃车办合法手续后,又高价卖给另一交警,失主发现后举报,林甸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这两名交警“缺少主观条件,不构成犯罪”,竟予以撤案。 遏制盗抢机动车犯罪,不仅要从打击盗抢犯罪入手,更要从流通渠道入手,严查、严打销赃、购赃犯罪,对公安队伍内部购买赃车的个人和单位,同样要依法查处。这不仅是打击犯罪的需要,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安队伍纯洁性的必要举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