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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港澳居民可直接到内地开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9:31 时代商报

  【本报讯 】(时代商报驻北京记者姜媛) 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可以到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七类业务(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安
排》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能超过300平方米;资金数额将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人民币资金的数额予以核定。

  申请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为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起字号名称。如果申请人拟为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起字号名称或者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预先单独申请,为个体工商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另外,字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2字以上汉字)+行业+组织形式组成。所用字号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的同行业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相同或近似;字号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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