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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环境执法靠“喊叫”局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9:32 中国环境报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环境执法中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当前,基层环境执法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环境保护法律不完善、操作性差,给环境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目前对于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只有行政处罚权,而无强制执行权,也没有对制止违法行为的措施做出规定,面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除罚款责令改正外,再无其他措施
保证违法行为不再继续发生。而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3个月后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3个月后的违法单位早已人去楼空,致使很多违法者逃过了法律的惩处。

  环境监察部门作为环保局的执法机构,其自身建设无法适应当前环境执法工作的需要。环境监察机构自身的队伍建设、装备建设等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影响了环境执法的效率。原因有很多,首先很多环境监察机构未能独立;其次,环境监察人员文化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监察人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低下等。

  基层环境执法的对象法律观念差,企业不正规,也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基层环境执法对象往往是一些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这些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这些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有时束手无策。例如执法人员经常要面对一些三无企业,这些企业既无名称,也无法人,但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环保部门要对这些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连处罚对象都无从落实,而要取缔这种企业,仅靠环保部门现有的职权难以实现。

  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有些地方政府领导重经济轻环保,为了招商引资,纷纷向投资商出台优惠政策,置环保法律法规于不顾,设立各种开发区,下发文件严禁执法人员在未打招呼的情况下进行检查,对违反者还要处理到人。更有甚者,给违法单位打招呼说人情,要求减免罚款和排污费。

  几点建议:

  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修订环保法律时,赋予环保部门享有对环境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没收等强制措施权力,从而保证执法人员能立即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同时加强地方立法,地方人大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行政处罚不仅要惩处违法者的第一次,还要预防第二次,杜绝第三次,为彻底消灭违法行为的继续提供法律支持。

  全面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环境执法部门自身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这就要求执法者不仅要熟练掌握环保法律条款,还要求执法者有一定的素质和修养以及协调处理事物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大执法装备建设,提高执法效率,更要有先进的设备和仪器作保障。

  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因为环境问题的处理往往牵扯其他部门的管辖范围。两个或多个部门的联合行动离不开政府的协调。有些情况下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部门法律之间不配套,造成各执法部门之间各行其事,各自为政。如建设部门只管执行有关建设部门的法律法规,而忽视有关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工商部门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中也未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列入其中,造成很多污染项目既成事实的现象,给环保部门的管理带来困难。

  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创造良好执法环境。建议由各级人大和政府对地方保护性文件以及各种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对于政府部门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更应从严从重处理。

  总之,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才能为环境执法创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彻底改变“环境执法靠‘喊叫’”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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