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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亿元大案终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09:53 每日新报

  涉案两被告人分处死缓及有期徒刑 7年王京涛

  新报讯 【记者王京涛】身为同学关系的两被告人以回报利润高、不承担风险为由先后诱使20余人、数个单位参与投资,累计集资达1.5亿元。近日,这起非法集资亿元大案终审宣判,终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中一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另一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10万元。

  终审法院查明:被告人徐强系某发行公司及某供应站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人张支与徐强为同学关系。 1998年3、4月份,徐强对张支谎称其所在供应站是经过上级授权的专营指定性建筑标准手册、规范的单位,发行建筑标准手册。在专项资金不足时,可以向社会募集资金,并许以投资周期短、回报利润高、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发行协议、不承担风险。为方便募集资金徐强还在银行单独开立了供应站的一个一般账户。1998年6月,张支出资并找冯生借款在徐强处投资,三个月内,获得了30%的利润。张支获得利润后认为有利可图,即与徐强商定,由他负责募集资金并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发行协议,徐强则负责建筑标准手册的发行工作。1999年5月至 2001年 9月间,张支先后向李某等20余人,以及某开发有限公司介绍情况,并与徐强共同进行非法集资。其中,徐强累计集资达人民币1.5亿余元,张支参与集资累计达人民币1亿余元。其间,张支在募集资金过程中,采用与投资人签订利润低的合作发行协议、与徐强签订利润高的合作发行协议的手段,从中获得息差,个人获利人民币1千余万元。徐强与张支将所得赃款除部分用来支付被害单位及个人已到期的本金和利润外,案发前,在被害人的追讨下,张支将个人获利的近800万余元人民币返还给被害人。直至案发实际未归还之款项累计达人民币1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集资用途和高回报率,非法集资,累计数额高达人民币1.5亿余元,直至案发实际未归还款项人民币1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支违反国家法律,以投资的名义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人员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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