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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乘客安全送达也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10:0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方传柳

  通讯员陈菲

  本报讯福州的林女士乘坐公交车遇到车祸,林女士便以营运车违反客运合同为由,将该营运公司告上法庭。虽然营运公司的车辆在事故中无过错,但在近日,鼓楼法院还是判决:
该营运公司赔偿林女士5484.79元人民币。

  案件回放:2003年1月24日,由于公交车与一辆的士相撞,坐在车上的林女士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的士司机王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林女士与公交车司机胡某则不承担责任。事故后,林女士就损害赔偿事宜最终未能与肇事的士达成赔偿协议。此后,林女士将该营运公司告上法庭。

  拍案说法:林女士从购买该营运公司的车票坐上车起,该公司就已经与林女士达成客运合同关系。因此,将林女士安全运到约定地点就成了营运公司的合同义务。

  尽管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确认被告对事故无责任,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不能免除营运公司的违约责任,即只要承运人未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不管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乘客可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进行诉讼,如果乘客像本案原告林女士一样选择违约之诉,那么受损失的营运公司可以另外通过法律途径,向肇事的士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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