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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完贿款 再转借给行贿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10:07 新文化报

  通化市一银行原业务部经理因受贿罪及挪用公款罪被判刑

  本报通化讯(记者 卢红 通讯员郭淑静)原中国银行通化市分行零售业务部经理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人民币7.5万元,美金1000元,并将其中部分受贿款转手再借给送礼的,还挪用30万元公款为亲属偿还信用卡透支款。近日,王某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不对贷款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002年4月,通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梅河口市某商厦期间,向中国银行申请按揭贷款1500万元。按规定,额度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需经通化市中国银行审核合格后上报省行批准,但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对14户申请按揭贷款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上报省行并得到批准。其间,通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杨某为能申办下来贷款,送给王某美金1000元,此后,杨某又相继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2002年9月25日和2003年8月28日,王某竟把受贿的2万元人民币和1000元美金,分别以个人借款的方式借给了杨某。授意开发商更改证明骗取贷款

  2002年6月,通化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一综合楼过程中,申请按揭贷款3000万元,王某在明知楼盖未封顶,且商品房备案完成面积不够标准,省行不能批准的情况下,授意开发商更改提高备用完成面积证明,上报省行得到批准。其间,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白某为能申办下来贷款,于2002年9月,送给王某人民币2万元。

  2001年春节前,某保险公司通化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任某为感谢王某在代办保险业务方面对其工作给予的支持,送给王某人民币5000元。挪用公款给亲属

  除此之外,2002年3月29日,王某还利用其担任通化市中国银行零售业务部经理,负责管理支配零售业务部账外业务营销费的便利条件,从零售业务部保管的业务营销费中借款30万元为其亲属偿还因个人经商而造成的信用卡透支的款项,该亲属已分5次将此款归还。

  经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依法判处王某犯有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据悉,案发后王某将赃款全部退回。新闻编辑:曲兆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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