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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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10:34 江南都市报 | ||||||||
《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明年实施 本报讯记者郭宁报道:农民工工资标准及发放时间要事先约定 。6日,记者获悉,江西省正在制定《江西省建设领 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并已于日前听取了各方意见,该办法将于本月出台,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一直都没有得到规范,多样的支付方法造成了一些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产生很大 的随意性。同时,因为没有适当法规的制约,建设管理单位以及劳动保障部门也难以对其进行管理。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 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江西省正在制定《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原则上该办法将在本 月出台,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据了解,该办法目前已经确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今后,建筑企业必须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 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企业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约 定农民工工资标准以及发放时间;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工资必须由农民工本人领取,代取 人必须凭借本人的委托证明才能领取工资。 此外,我省还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缴纳一定保障金,否则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不得开工。保证金将在银行进行专户存储,若有拖欠行为发生,有关部门有权提取保证金对农民工先行进行工资支付。此 条措施也将列入《暂行办法》中,但是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支付或者是由建筑企业支付,目前还在商讨之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