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岁尾事故频发 媒体吁将官员问责制进行到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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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11:24 中国广播网 | ||||||||
渐进年末岁尾之际,安全领域似乎又进入了一个多事之秋。不管是公共安全领域的包头11月21日空难、重庆市11月19日的爆炸事件,还是生产安全领域的11月11日河南平顶山矿难、11月20日河北沙河矿难、11月23日山西太原下红花沟矿难,这些安全灾难都因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而震撼着国人的心灵。尤其是11月28日发生在陕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的瓦斯爆炸事故,更以其带来的惨重伤亡后果再次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与思考。
在痛定思痛之余,人们不禁要问,安全问题是否真的成为我们这个社会肌体上的一个已经病入膏肓的不治之症?人们对其是否真的已经无能为力而只能坐以待毙?更有人对不久前还广受赞誉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官员问责制产生动摇,认为实行官员问责制对解决已成痼疾的安全问题同样是杯水车薪,甚至于事无补。 ——避免官员问责的人治色彩 我们认为,无论是公共安全事件还是安全生产事故,一切安全灾难产生的具体原因必然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的,其中许多恶性安全灾难的发生还可能起因于一些看似非常偶然的因素。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偶然孕育着必然,必然产生于偶然。从某种角度而言,所有的重大安全灾难其实无不折射出当地政府官员在行政能力与行政作风上的重大欠缺和问题。 而且,实践也一再证明,凡是安全灾难频频发生的地方,往往隐藏着部分政府官员失职、渎职、腐败问题。这些政府官员在金钱利益的诱使与驱动下,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致使隐患重重,防不胜防。有鉴于此,重大安全灾难方面的官员问责制在安全灾难频发的形势下不但不能削弱、不能动摇,而且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逐步避免官员问责的运动式、随意性以及人治色彩,要使其经常化、制度化并通过制定官员问责的法律法规将其尽快纳入法治的轨道。 在去年的非典以及其后发生的一些重大安全灾难事故中,一些官员或者引咎辞职,或者被免去职务,一时好评如潮并被誉之为“问责风暴”。然而,综观一系列问责事件我们不难发现,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制度安排,许多地方在问责官员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与人治色彩,致使在问责何人、由谁问责、问责什么、如何问责等诸多方面往往各行其是、五花八门。 同时,许多地方问责时采取与狂风暴雨相类似的运动式的态度:风暴到来之际,便跟风赶潮、惟恐落后;风暴过去之后,便偃旗息鼓、一切照旧。在这种无法可依、随心所欲的问责制下,一些官员自然会心存侥幸,想方设法企图蒙混过关。因此,这样的官员问责制达不到震慑作用与预期效果也就不足为怪了。 ——加快立法将官员问责制进行到底 近日频繁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与生产安全事故再次把官员问责制摆在了公众的面前。虽然“问责风暴”过后,重大安全灾难并未明显减少,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对官员问责制本身产生动摇与怀疑。 同时,我们一定要在汲取以往的教训以避免重蹈覆辙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官员问责的制度建设与立法步伐,尽早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与框架。 首先,要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的体系。问责制应当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而不能仅仅等同于过去的引咎辞职。安全灾难中的官员具体承担刑事、行政责任还是政治、道义责任,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事件大小、影响强弱以及公众意愿综合考虑。 其次,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无论是问责到乡级、县级还是问责到市级、省级,也无论问责到正职、副职还是问责到政府或政府部门,都应当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规定。 再次,要通过立法来完善问责的程序以保证其健康发展。正当程序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要使长期习惯于“对上负责”的官员们学会“对下负责”,就应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逐步扩大官员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的范围,并不断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问责权。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官员问责制是建设现代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在重大安全灾难频繁降临之际,我们必须竭尽全力而不能消极悲观,我们必须知难而进而不能无所作为。让我们以冷静的目光审视已经逝去的“问责风暴”,并以理性的声音呼唤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官员问责制的到来。(胡勇) 当官员问责制成为我们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法治化的常态之时,各级政府官员在履行职务时必定更加勤勉敬业,造成安全灾难的隐患也必定会大大减少。来源:法制日报责编:徐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