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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保险扩大支付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13:20 东南快报

  昨日,厦门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明年元旦,一部新的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将正式实施。

  相比1994年厦门市政府发布的《厦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规定》中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更广,将囊括厦门各类企业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

  据相关官员称,该规定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明确提出在厦务工的农民工将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工伤保险权利。在厦农民工可享工伤保险

  参考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6月《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厦门《实施规定》第45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厦门而生产经营在厦门的,没有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实施规定》,参加厦门工伤保险。

  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钦辉介绍,生产经营在厦门,而注册地不在厦门的用人单位多集中在建筑行业,而建筑行业又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扩大

  新出台的《实施规定》延伸和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及范围。

  一是延伸了辅助器具配置费的支付范围。《实施规定》将工伤职工已配置轮椅或安装假肢、假眼、假牙等辅助器具的,因正常使用损坏需要维修、或在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换所需的维修、更换费用,也纳入了工伤基金的支付范围。

  二是延伸了旧伤复发医疗费及生活护理等级费的支付范围。

  2004年元旦国家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旧伤复发,仅指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旧伤复发,而现实中工伤经治疗后出现旧伤复发的屡见不鲜。

  另外考虑到矽肺病等职业病病情会逐渐加重、反复依赖治疗、常常因医保自付段医疗费导致因病致穷的特点,将矽肺病等职业病病情加重的,视同为旧伤复发,把工伤旧伤复发、职业病病情加重以及在《暂行规定》施行前已退休退职的患职业病的本市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治疗费用,纳入工伤基金的支付范围。

  同时将职业病病情进行性加重的,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升高或有生活护理等级的,其伤残等级补差的补助金或生活护理等级费,也列入工伤基金的支付范围。

  三是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授权由各省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在《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规定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但标准金额明显偏高,用人单位反映强烈。

  为了既切实维护和落实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照顾到企业的利益,减少企业负担,分散企业风险,《实施规定》第3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已全额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给工伤职工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范围。工伤职工住院单位负担伙食

  按照2004年元旦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待遇项目共15项,分用人单位支付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种范围。

  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共6项:(1)住院伙食补助费;(2)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费;(4)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护理费;(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6)缴纳医疗保险费。

  工伤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共8项:(1)工伤医疗费;(2)康复费(3)辅助器具配置费;(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5)伤残津贴(1~4级)(6)生活护理等级费;(7)丧葬补助金(工亡);(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9)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保险条例》中对用人单位某些支付项目的标准未作出规定或规定不详尽,造成了一些纠缠不清的纠纷。

  而本次《实施规定》第28条则作了补充和细化。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院治疗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条例》规定支付。所在单位未规定标准的,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等差旅费最低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职工伤残津贴可一次性领取

  厦门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潘贵泉介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单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金三项待遇,未参保的单位(或单位职工)发生工伤致职工一至四级伤残的,上述三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由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待遇享受期限长,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则面临兼并重组、关闭、破产或撤销、变更登记等种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势必对工伤职工待遇支付造成影响,因此伤残职工多愿意在鉴定结果作出后一次性解决待遇问题,计发所有待遇。

  《实施规定》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在第33条明确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等级费可一次性领取。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

  根据《实施规定》第6条中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与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直接挂钩,而不是与每位职工的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以及职工人数挂钩。

  厦门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潘贵泉介绍,1994年颁发的《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分本市、外来户口)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介绍,这一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职工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企业的负担,但由于工资总额与职工人数密切相连,所以便于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就如实为每位职工申报工伤保险。因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额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实施规定》第40条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

  原来以职工人数按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的,将按照办法与《实施条例》进行调整。实施浮动费率取消安全奖励金

  《实施规定》第8条规定,基本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民经济行业风险分类三大类三个费率档次的划分,将费率分0.5%、1%、2%三个档次。而之前的《暂行规定》规定将用人单位分为四大类行业,缴费率有四个档次,分别为0.5%、1%、1.5%、2%。

  针对同一水平的行业单位因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状况、职业安全卫生状况、事故发生率等不同情况,《实施规定》新施行了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每个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费收支赔付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控制指标的规定,适当调高或降低其单位缴费率的制度。

  通过费率的浮动,使原来只有三个档次的行业差别费率,变化为九个档次的费率,从而确保各单位间的缴费更加合理、公平。

  《实施规定》同时取消了《暂行规定》中实行安全奖励金的做法。(来源:张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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