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口计生局辟谣 称博士可生二胎说法无依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17:08 深圳商报 | ||||||||
最近,社会上流传计划生育政策有松动,例如有人说博士可以生二胎。这些说法是不是准确?记者近日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李红联处长明确答复,深圳计生法律、政策未曾改变,有关博士可以生二胎、计生政策松动的说法,只是谣传。 “博士可生二胎”说法没依据
李红联处长介绍说,关于生育二胎的问题,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作了详细规定。这是目前仍在执行的有效规定。据此,生育二胎严格控制在规定的七种情况之中,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只有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后,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不存在博士可以生二胎的政策规定,也没有计生政策松动一说。所以关于博士可生二胎的说法,只是一种谣传或误解,是没有根据的。 上海放宽生育二胎条件 李红联处长介绍说今年上半年,上海放宽了生育二胎的某些条件,但只是小小变动,而且只在上海地区执行。上海的变化只是针对再婚夫妻的。 如广东省计生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而上海则规定,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即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二个小孩的,也可申请生育二胎,比广东省规定稍稍放宽了一点。再则,广东省计生条例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可申请生育二胎,但上海市的规定并未要求“新组合家庭无子女”,而是说,如下情况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李红联处长特别强调,深圳目前仍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计生政策没有变,我市育龄人口切莫听信不真实的传言。 广东已婚夫妻可申请二胎的七种情况 1 .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6.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7.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二孩的部分规定 (2004年4月15日实行)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全部规定共7条): 1.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2.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3.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4.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通讯员 和晓峰记者黄明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