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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发布规定:擅买野生鸟放生也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17:48 新华网

  记者6日从吉林省环保局了解到,日前,长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野生鸟类交易的通告》,《通告》规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食用及观赏鸟类,不得驯养野生鸟类或购买野生鸟类放生。

  按照《通告》规定:自该《通告》实施之日起,在长春市范围内禁止从事画眉等20余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Ⅲ》中规定的野生鸟类的交易活动。禁止交易的野生鸟类还有:八哥、蒙古百灵(百灵)、鹩哥、黑头蜡嘴雀、黑尾蜡嘴雀、黄雀、太平鸟、小太平鸟、普通朱雀(红马料、青马料)、北朱雀、云雀、毛腿沙鸡(沙半斤)、银耳相思鸟、红嘴相思鸟、红胁秀眼鸟等野生鸟类。

  该《通告》规定,依法取得《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经营非洲鸵鸟等25种鸟类;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食用及观赏鸟类,不得驯养野生鸟类或购买野生鸟类放生。《通告》发布前已驯养野生鸟类的,不得将驯养的野生鸟类带入市场活动。对违反《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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