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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去掉“人民”二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0:3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据新华社电党的十六大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阐明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为了解人民法院改革的进展情况,记者7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当记者问到最近有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建议将“人民法院”改为“法院”时,该负责人表示反对这样的提法。他说,宪法规定我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
了我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我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对去掉“人民”二字这样的建议,我们绝不会同意。

  另外,该负责人还对其他五个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这五个问题是:人民法院各项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现实;任何未经最高法院发布的有关人民法院改革意见,都只代表言论者本人观点;人民法院改革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最高法院目前尚未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提出任何方案和建议;是否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检验人民法院改革是否成功的首要政治标准。

  (田雨)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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