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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知识窗(2004年12月8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0:5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批。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与管理

  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工业项目应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污染。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需办理此类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在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咨询办理。

  排污申报登记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变化情况。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予以罚款外,还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依法实施环境管理的一项有效经济措施。

  国务院颁发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实施,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同时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条例还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

  去年9月,合肥市建成吴山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到目前为止,全市87家中型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已实现集中处置。目前,合肥市政府正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建成集焚烧、填埋、利用于一体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二期工程。

  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健全包括三县及中小医院、诊所在内的医疗废物集中回收网络;对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将规范化、法制化。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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