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坐牢”每月公益劳动10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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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1:40 济南时报 | ||||||||
时报12月7日讯(记者刘云)全市首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历下区社区矫正试点实施方案近日出台,该方案对矫正对象社区公益劳动时间、奖罚等做了具体规定。 实施方案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体学习、听报告或参加社会活动每半年不少于3次(12课时)。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一般不少于10小时。
社区矫正对象还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单独接受谈话或询问。谈话时可以邀请其亲属参加,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参加。司法所邀请心理学专家、精神学专家、教育学专家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精神方面的测试、教育和治疗,提出矫正建议。对患有精神病和年老、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矫正责任人应定期到其居住地了解情况并记入其矫正档案。 社区矫正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原单位工作;对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司法所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提供培训机会和就业指导。社区矫正对象个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居住地司法所可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其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被管制、假释、暂于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市)区或者迁居,需要事先经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同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