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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彩礼咋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2:01 东南早报

  案件回放

  婚约定终身彩礼起纠纷

  古时,常有指腹为婚一事,而今两情相悦,约定结为秦晋之好也不鲜见。洪某和施某未走入婚姻殿堂,却因彩礼纠纷先走上了法庭。今日的《以案说法》就来共同关注这起婚约
财产纠纷的官司。

  这事还得从2000年说起。当年的10月,洪某和施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两个多月后,施某一行十人前往女方家洪某举行定婚仪式,当日送给女方现金人民币63000元,这其中包括衣带礼、糖果礼等,同时还送给金项链、金戒指等金首饰。

  定婚仪式举行了,彩礼也已送了,大家以为洪某和施某之间的婚姻该水到渠成了。施某自己也多次向女方家提出结婚事宜,可令他想不到的是,洪某以“需要用原告(施某)的聘金作为经营资金为由”要求缓婚,直至后来拒婚。

  这下,施某和洪某之间的婚约财物纠纷出现了。虽然经他人几次协商调解,但这起纠纷并没烟消云散。施某只好一纸诉状把洪某告上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索回送给洪某的彩礼。

  晋江法院受理后认为,施某和洪某按本地风俗举行了定婚仪式,洪某接受了施某赠与5万现金等彩礼,这种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既然双方不可能结合了,那么洪某应当酌情退回彩礼,遂判决她返还施某的婚前定婚礼金4万余元。洪某不服此判决,认为自己“并没有收取施某定婚财物5万元或其他财物”,遂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中院驳回施某的诉讼请求。

  中院受理后仍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婚约已解除财礼当返还

  日前,泉州中级人民法院郑丽阳法官对本案进行了点评。她说,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同时在定立婚约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这种习惯给付的财物称为“彩礼”。但定立了婚约,不等于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本案就是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郑丽阳说,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这种行为形式是赠与,其实质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将以后与对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条件不成熟(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反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礼应当恢复到定婚约前的状态,财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本案中,洪某和施某之间的婚约既然解除了,那么洪某应当返还收取的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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