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股东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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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2:14 新闻晨报 | ||||||||
7日下午,记者第一眼见到兰万里同学时,很难把他这么一个羞涩、文弱的男孩和自愿接受第一针非典疫苗的“英雄”联系起来。在首批接种非典疫苗的36名志愿者中,23岁的兰万里是最年轻的,他目前是北京化工大学数学系2004级研究生。小兰很幸运,在5月22日首批参加非典病毒灭活疫苗一期临床试验的4人中,他第二个进入注射室,实际上他却是我国接种非典疫苗第一人—————揭盲后得知,第一名受试者注射的是安慰剂。
据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 作为一项保护投资者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上市公司自7日开始实施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对于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证监会7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 按照规定,以下五类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五类重大事项分别是: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