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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现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2:16 新闻晨报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谈人民法院改革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

  党的十六大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阐明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为了解人民法院改
革的进展情况,新华社记者7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最高法院目前尚未提出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方案

  记者: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司法体制改革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人民法院改革的进展情况?

  负责人:近年来,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践行“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紧紧围绕理顺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有效监督司法活动、切实解决执行困难等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在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已经全部完成,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是依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修改法律是立法机关的职权,人民法院只能就相关法律的修改提出建议,并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法律修改的调研、论证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提出过任何方案和建议。一些新闻媒体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如何修改等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起来,并作出报道和评论是不准确的。

  不同意将“人民法院”

  去掉“人民”二字

  记者:我们注意到,最近有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建议将“人民法院”改为“法院”,您对此作何评价?

  负责人:我们反对这样的提法。宪法规定,我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我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我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我们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特征贯彻于法院工作实际,就是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就是要通过司法手段履行好便民、利民、护民的职责,就是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宗旨和任务所决定的。对去掉“人民”二字这样的建议,我们绝不会同意。

  人民法院各项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现实

  记者:近来有关人民法院改革的议论还有很多,如脱离行政区划设立法院、改革审判委员会、改革死刑复核制度等等。这些内容实际上涉及到人民法院改革的具体任务和目的。请您就此作一简要的介绍。

  负责人: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的现实。我们将严格遵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围绕理顺完善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科学设置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弘扬司法民主;完善诉讼调解制度,防止矛盾激化;改革审判活动的行政化管理,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的执行工作体制,解决执行难问题;完善法院内部人员的分类管理。

  总之,人民法院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必须体现在对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上。

  未经最高法院发布的意见只代表言论者观点

  记者:我们注意到,一些专家学者就如何推进司法改革进行了研究,有的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您如何评价专家学者的建议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负责人:这些关注反映出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高效的期待。人民法院的改革,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但是,法院改革是一件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人民法院的所有改革,都必须坚持宪法和法律原则,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法院的基本性质,坚持立足国情。对于社会各界包括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我们将在研究、确定人民法院改革的具体措施的过程中参考。对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符合司法工作规律,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改革的具体方案设计中积极吸纳。需要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是十分慎重的,任何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都只代表言论者本人的观点,这一点特别提醒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予以鉴别。

  人民法院改革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

  记者:请您谈谈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应当如何看待和借鉴国外的司法经验?

  负责人: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法院加强了对外司法交流,对于一些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方面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权内部运行机制、法院管理等方面的有益经验,我们进行了比较性的考察和研究。这些工作使我们在拟定具体方案时视野更加广阔,筹划更加全面。

  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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