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者不得增发新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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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2:44 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记者毛晓梅张旭东)中国证监会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称,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这一规定,有利于投资者能更多地分享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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