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窃密案三前员工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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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4:23 新京报 | ||||||||
王志骏、刘宁、秦学军被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三人认为自己无罪称判决不公 本报讯 (南方都市报记者张国栋)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两年多之后,王志骏、刘宁、秦学军3名华为前员工终于听到法院对他们的判决。 昨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就备受社会关注的华为前员工窃密案一审判决,认定3人构成侵
该案的宣判仍选择在三人受审的南山区法院第二宣判庭,因该案关注度较高,昨日下午法院戒备森严,早早就有几名法警守候在审判区,进入审判区者都均需通过安检,对于记者的拍照也一概谢绝。 因涉及商业秘密,此案前四次庭审均采取不公开审理,王志骏等3个硕士也于昨日才暴露在公众面前,3人坐定后不停地寻找家人。 据律师介绍,因路途较远,3人家属均未到场旁听。 南山法院认定,王志骏等3人均曾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在职时分别与华为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离职时也曾与华为签订《离职员工承诺书》。但秦学军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用光盘拷贝的涉及华为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 2001年11月7日,王志骏、刘宁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在上海市成立了沪科公司,并聘用了秦学军及20多名原华为公司的技术人员。 同年11月8日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达成协议:由沪科公司提供盒式2.5G的光网络设备技术,贝尔公司则每月向沪科公司提供研发费用人民币588010元,并负责组织生产及销售;产品利润由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三七分成。 法院认为3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王志骏、刘宁明知是他人违法获取的华为公司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及披露;秦学军以盗窃的手段获取华为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共同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听到自己有罪的判决后,王志骏等3人情绪均较为激动,认为自己无罪,称判决不公;3人的代理律师表示将提出上诉。报料线索一经采纳,奖金至少百元,还将进行线索评奖,奖金最高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