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绝不能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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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4:4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据新华社电党的十六大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阐明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为了解人民法院改革的进展情况,记者7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尚未提出任何方案和建议 记者:近来媒体和网络关于人民法院改革的内容议论较多,有的学者还提出了修改法律的具体建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人民法院改革的进展情况? 负责人:人民法院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是依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修改法律是立法机关的职权,人民法院只能就相关法律的修改提出建议,并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法律修改的调研、论证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提出过任何方案和建议。 绝不同意去掉“人民”二字 记者:我们注意到,最近有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建议将“人民法院”改为“法院”,您对此作何评价? 负责人:我们反对这样的提法。宪法规定我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我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我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宗旨和任务所决定的。对去掉“人民”二字这样的建议,我们绝不会同意。 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现实 记者:近来有关人民法院改革的议论还有很多,如脱离行政区划设立法院、改革审判委员会、改革死刑复核制度等等。这些内容实际上涉及到人民法院改革的具体任务和目的。请您就此作一简要的介绍。 负责人: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的现实。我们将严格遵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围绕理顺完善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科学设置诉讼程序、有效监督司法裁判、切实解决执行难、规范法官职业行为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总之,人民法院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必须体现在对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上。 意见只代表言论者本人观点 记者:我们注意到,一些专家学者就如何推进司法改革进行了研究,有的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您如何评价专家学者的建议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负责人: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一些人士还通过不同的渠道发表了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一些专家学者在各自的学术领域就司法改革的理论、具体措施等问题进行了自主的研究,等等。需要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是十分慎重的,任何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都只代表言论者本人的观点,这一点特别提醒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予以鉴别。 绝对不能搞“三权分立” 记者:请您谈谈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应当如何看待和借鉴国外的司法经验? 负责人: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回顾人民法院改革的历程,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在依法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特别是学习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时,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这是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的根本政治保证。 改革是否成功的政治标准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人民法院改革的具体措施是如何决策的? 负责人:强调几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对人民法院工作中不适应时代和人民要求的体制和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二是必须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这是检验人民法院改革是否成功的首要政治标准。三是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不动摇,紧紧依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四是必须坚持立足国情,合理制定各项改革的目标和措施。五是必须坚持遵循司法工作规律。这些原则和要求既是对我们自己制定和落实司法改革具体措施的要求,也是我们借鉴参考国外经验做法和社会各界意见时的基本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