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停车:丢了不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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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5:0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省消委称:“概不负责”带霸王条款性质 记者何晓东为您报道 市民唐先生在一超市购物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该超市的免费停车场,购物出来后他发现电动自行车丢了,遂找到超市,超市称自己提供的是免费服务,对丢车不负责任。昨
市民:免费停车也是服务 唐先生说,12月2日下午4时左右,他找到该免费停车场看管车辆的工作人员,称超市设的免费停车是对消费者的一种附加服务,超市提供的服务出现问题,当然应当负责。记者发现,唐先生只拿出了当天购物的票据,却没有停车牌,他称,在停车时,他向停车场内工作人员索要停车牌,对方以免费停车为由,没有发放停车牌。 商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 昨日下午6时许,工商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中,超市方称,该商场的免费停车服务是只提供场地的一种服务,不负责对车辆进行保管,这些已经在停车场内进行了告示,且免费停车服务并不只针对顾客,附近的居民都可以停,停车场内的工作人员只是“维持秩序”。由于超市方坚称没有责任,此次调解失败。 随后,记者来到现场发现,超市的确已将不负保管义务和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等告示贴了出来,同时该停车场没有给停车的顾客发停车牌。随后,记者向物价部门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免费停车场给不给停车牌这点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 省消委:丢车不赔太“霸道” 记者昨日就此事采访了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许志明。许主任表示,顾客在该超市购物和停车分别形成了一个主合同和一个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即使超市对停车没有收费,如超市提供不出丢车和自己没有关系的证明,丢车后超市也应当赔偿。而超市所作的对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是单方面的,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许可,带有霸王条款的性质。许主任认为,超市称不负保管义务和停车场内的工作人员只是负责维持秩序并不能免除对丢车应负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