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会去掉“人民”二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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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5:26 北京青年报 | ||||||||
党的十六大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阐明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为了解人民法院改革的进展情况,新华社记者7日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司法改革过程中如何看待和借鉴国外司法经验等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提出过任何方案和
针对最近有学者建议将“人民法院”改为“法院”的言论,该负责人说,我们反对这样的提法。宪法规定,我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我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我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对去掉“人民”二字这样的建议,我们绝不会同意。 该负责人强调,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在借鉴国外司法经验时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 该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的改革,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但是,法院改革是一件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人民法院的所有改革,都必须坚持宪法和法律原则,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法院的基本性质,坚持立足国情。他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是十分慎重的,任何未经最高法院发布的有关人民法院改革意见,都只代表言论者本人观点。这一点特别提醒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予以鉴别。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