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收公告费“涉嫌”违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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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5:30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宝鸡讯(记者 刘安)“公告费在程序和内容上存在多处违规!”本报近日连续报道的宝鸡市交警部门向违章车辆收取公告费一事引起持续关注,宝鸡市法律工作者、中国法学会会员方刚对其做了上述评价。 直接公告违反执法程序
方刚指出,根据公安部2004年4月30日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本人。”公安部2003年8月26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明确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本人不在,可由相关人员代收;无法直接送达的,可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根据以上规定,执法部门要进行公告是有很多先决条件的,而宝鸡市交警部门不采用在法规上具有优先地位的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直接进行公告,明显违反了执法程序。其目的也显然只有一个,就是收取高额公告费。既然没有采取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向被处罚对象收取滞纳金就不应该。 收公告费性质不好界定 对公告费收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宝鸡市社科联常务理事、宝鸡市政协委员郭鉴明说:“如果像宝鸡这样只罚普通车辆不罚特殊车辆,法律的天平就明显倾斜,更谈不上为民不为民,我们甚至不得不怀疑执法者的执法动机和执法能力!” 记者还就公告费问题咨询了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说,此类公告费从性质上讲不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因而不属于审批范畴。她表示,如果收取的费用全部用在了公告上还可以,但是公告只需5元却收取190元显然是不合适的。宝鸡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主管此事的负责人则称,批准交警部门收取公告费主要是考虑到电子警察系统的设备成本偿还问题,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收费不好界定。眼下,交警部门一年的临时收费许可期限马上就到了,到底还让不让收公告费,要根据设备成本回收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决定。 违章一拍照190元没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