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能去掉“人民”二字(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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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6:0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提出过任何方案和建议。一些新闻媒体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如何修改等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起来,并作出报道和评论是不准确的。 记者:近来媒体和网络关于人民法院改革的内容议论较多,有的学者还提出了修改法律的具体建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人民法院改革的进展情况? 负责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已经全部完成,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人民法院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是依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提出过任何方案和建议。一些新闻媒体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如何修改等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起来,并作出报道和评论是不准确的。绝不会同意“人民法院”去掉“人民” 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对去掉“人民”二字这样的建议,我们绝不会同意。 记者:最近有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建议将“人民法院”改为“法院”,您对此作何评价? 负责人:我们反对这样的提法。宪法规定,我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我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我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对去掉“人民”二字这样的建议,我们绝不会同意。改革人民法院不能脱离中国现实 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的现实。人民法院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必须体现在对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上。 记者:近来有关人民法院改革的议论还有很多,如改革死刑复核制度等等。这些内容实际上涉及到人民法院改革的具体任务和目的。请您就此作一简要的介绍。 负责人: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的现实。人民法院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必须体现在对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上。未经最高法发布的改革意见只代表个人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是十分慎重的,任何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都只代表言论者本人的观点,这一点特别提醒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予以鉴别。 记者:一些专家学者就如何推进司法改革进行了研究,有的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您如何评价专家学者的建议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负责人:应当说,这反映出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高效的期待。 人民法院的改革,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但是,法院改革是一件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人民法院的所有改革,都必须坚持宪法和法律原则,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法院的基本性质,坚持立足国情。对于社会各界包括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我们将在研究、确定人民法院改革的具体措施的过程中参考。需要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是十分慎重的,任何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都只代表言论者本人的观点,这一点特别提醒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予以鉴别。绝对不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 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 记者:请您谈谈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应当如何看待和借鉴国外的司法经验? 负责人: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法院加强了对外司法交流,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法治建设方面的有益做法和经验,我们进行了比较性的考察和研究。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人民法院改革是否成功有首要政治标准 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必须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不动摇;必须坚持立足国情。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人民法院改革的具体措施是如何决策的? 负责人:我在前面已经谈到一些,在这里再强调几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对人民法院工作中不适应时代和人民要求的体制和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二是必须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这是检验人民法院改革是否成功的首要政治标准。三是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不动摇,紧紧依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四是必须坚持立足国情,合理制定各项改革的目标和措施。五是必须坚持遵循司法工作规律。这些原则和要求既是对我们自己制定和落实司法改革具体措施的要求,也是我们借鉴参考国外经验做法和社会各界意见时的基本标准。(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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