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人民法院”不会去掉“人民”二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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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7:21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北京12月8日消息针对有学者最近在媒体上发表将“人民法院”改为“法院”的言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12月7日在此间强调:“我们反对这样的提法。” 这位负责人表示,宪法规定,我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我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我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
据介绍,近一段时间有关人民法院改革的议论颇多。比如:脱离行政区划设立法院、改革审判委员会、改革死刑复核制度,等等。 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是依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修改法律是立法机关的职权,人民法院只能就相关法律的修改提出建议,并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法律修改的调研、论证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提出过任何方案和建议。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说明,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均不能脱离中国的现实。人民法院改革必须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为依据,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我们将严格遵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围绕理顺完善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科学设置诉讼程序、有效监督司法裁判、切实解决执行难、规范法官职业行为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就专家学者提出的各项建议,这位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的改革,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但人民法院的所有改革,都必须坚持宪法和法律原则,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法院的基本性质,坚持立足国情。对于社会各界包括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我们将在研究、确定人民法院改革的具体措施的过程中参考。任何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都只代表言论者本人的观点,这一点特别提醒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予以鉴别。 对于国外的司法经验,这位负责人说,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 背景 近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理顺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有效监督司法活动、切实解决执行困难等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在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加强法官队伍管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方面进行了颇有成效的改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已经全部完成,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也正在研究制定中。来源:人民日报责编:陆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