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商业秘密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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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7:39 潇湘晨报 | ||||||||
据新华社电一度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上海沪科公司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涉嫌侵犯华为公司光网络产品商业秘密一案,7日在深圳有了结果,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王志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罪嫌疑人刘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罪嫌疑人秦学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帐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原是华为公司光网络技术的研发人员,接触和掌握该产品的核心技术。2001年11月,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分别以出国读书、读研为名先后辞职,并投资50万元于上海成立上海沪科公司。同时,他们又从华为公司陆续挖走了该项技术的20余名开发人员。此后,沪科公司仅用半年时间就推出了使用华为公司光网络技术开发的相同产品,并销往全国多个省市。沪科公司于2002年10月将该技术和少量资产整体出售给杭州一家公司,获得200万元人民币和价值为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