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释疑:赔偿受害人获缓刑 并非花钱买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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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8:01 法制日报 | ||||||||
北京崇文法院半数刑事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后获缓刑专家释疑:并非花钱买刑 本报讯(律文友记者王锋)当前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一部分被判刑的被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使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成了一纸空文。而记者近日从北京市崇文区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对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庭审前调解,使93.9%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得到调解解决,绝大多数被害人得到赔偿,同时半数以上进行赔
从今年1月10日以来,崇文区法院有半数达成附带民事调解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而没调解成的被告人则全部被判处监禁刑。3年来,在崇文区法院已判决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没有一名被害人得到了全部赔偿。而3年来,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中,除一起案件的被害人尚未得到全部赔偿,其余案件的被害人都得到了双方约定的赔偿。法院人士指出,生硬的判决难以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对达成调解的被告人从轻处罚,是否属于“以钱买刑”?有关专家指出,这其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相反,如果被告人有赔偿能力,而不愿意接受调解,拒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表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大,则不具有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甚至可在法律定刑幅度范围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