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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自愿献血能否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8:01 法制日报

  特别关注自愿献血能否强制

  郭敬波 王廷晓

  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然而,近来的几则新闻却让人们感觉到了一些与献血法不和谐的音符。

  据报道:11月中旬,首都师范大学外语学院与美术学院部分大三和大四的学生停课义务献血。活动中,凡是称自己来例假的女生都必须在校医院内脱衣检查,以决定是否献血。负责学校献血活动的保健科周大夫称,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有些学生谎称来例假逃避献血。

  此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也曾“强迫性”组织数百名将于明年毕业的本科生献血。该校校医院方面表示,对符合献血标准却拒绝献血的学生将依校规进行处罚,这些处罚包括不献血就不许入党、不发给学位证等等。

  不可否认,无偿献血是于己于人都有利的光荣行为,但不能因此就成为强迫他人献血的理由,强迫他人“做好事”同样是违法行为。无偿献血,应该依法进行。义务献血是倡导性规范

  对于首都经贸大学“强迫”学生献血,该校拿出1993年颁发的《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组织管理工作办法》作为依据,是不正确的。因该办法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依据我国立法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没有及时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导致这些“违法”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长期并存。但它们不能再成为行政或管理的依据,因为我国立法法规定,不论制定机关是否对这些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它们都是无效的,这就是所谓的“当然无效”原则。

  献血法确定了自愿献血制度的同时还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从该规定的“鼓励”这一字眼我们可以看出,这一规定属于倡导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不能成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强制他人献血的依据。义务献血该不该设“指标”

  献血法在中国实施六年以来,无偿献血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有些地方一方面大力宣扬自愿献血,另一方面又给各单位下达计划献血指标。一种明显违法的现象为何会被社会和管理者所容忍?是不是献血法的制定过于超前和理想化,没有考虑到国民的道德和文明程度?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献血指标”这一现象呢?除了“献血指标”我们别无选择了吗?

  当然,对相关部门来说,可能认为采取“献血指标”的做法也是“迫不得已”,在现实生活中,血液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在全国范围内依然存在,“血荒”状况是不争的事实。现在很多的大城市医疗机构因为血液供应紧张,很多病人的手术不得不一再延迟。人的生命健康权大于任何其它一项权利,如果完全意义上的无偿献血无法满足需求的时候,通过国家计划调节,实行自愿与强制结合的机制也许是惟一的出路。所以,“献血指标”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对此,现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管理库管理中心主任洪俊领认为:“单位计划指标阻碍了人们进行无偿献血的积极性。一部分希望无偿献血的市民,走到采血车前,本打算上车献血,但一想到过不久单位就要组织员工进行指标献血,就不献了。另外,“献血指标”的做法也容易激起献血人的逆反心理。明明自愿的事,现在有人逼着你做,反而不愿去做了。

  要正确认识“献血指标”现象,还要建立起正确的价值判断。”献血指标“只能治标而无法治本,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自愿献血的进程,阻碍了献血法的实施。

  取消“献血指标”是时候了。解决“血荒”我们该怎么做

  除了“献血指标”阻碍自愿献血的进程外,我认为主要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对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还不到位,还没有达到人人皆知的程度,市民无偿献血的观念还不强。其次,一些采血单位不依法采血,引起献血者的不满。比如,按照《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得采集其血液。本人参加过单位的一次“指标献血”,并没有享受到“健康检查”待遇。三是对自愿献血者的一些奖励措施不能落实,挫伤了献血者的积极性。据《华声报》报道,四川省郫县郫筒镇望丛村的刘泽波,服役期间曾两次参加无偿献血,共献了400毫升。但后来其母亲因病住院用血,却并没有享受到免费待遇,其中的原因虽然是血站和医院的工作没有衔接好,但这无疑很让无偿献血者寒心。

  欲根治我国“贫血”现状,必须“对症下药”。在加强宣传的基础上,严格依法设置献血机制,落实对无偿献血者的奖励。对不愿献血者不能强制,但并不是说对自愿献血者不可以进行奖励。自愿献血无疑是一个值得褒奖的高尚行为,适应给予精神甚至物质上的奖励都是可以的。首都经贸大学对不愿献血的学生扣发学位证,不但违反了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国家关于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首都经贸大学采取对献血者奖学分的办法,而不是对不献血者扣学分的办法,在不提高学分标准的情况下让献血者更容易拿到学位,而不是让不献血者拿不到学位,笔者认为不但合乎法律,也更容易调动大家献血的积极性,而不至于产生抵触情绪。但对无偿献血的奖励特别是物质奖励也要有一度的限度,不能让“无偿”名不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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