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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不可随意更改 法院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8:16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建通讯员顾建国)公民的姓名可以随意更改吗?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最近判决的一起案例告诉我们:不能。否则有可能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并造成民事、商事等活动无序的局面。

  今年4月16日,上海一位名为嫣然的公民以本人姓名与自己性格及处事不相符,“嫣”字与“妈”的繁体字极其形似为由,向董家渡派出所提出要求,欲将自己名字更改为“珈”
。董家渡派出所经审查后,认为嫣然的申请不符合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的规定,于6月2日对她申请事项作出口头不予批准的答复。随后,嫣然便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办理其变更姓名登记申请。

  法庭上,嫣然称自己作为没有出国和犯罪记录的成年守法公民,姓名中的“嫣”字常被人取笑为“妈”,影响了工作及生活,现提出变更姓名登记申请,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登记行为之职责,无需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法律仅规定派出所应当进行登记。

  派出所则认为,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系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允许其进行特定行为的,才予适用,而她的更名申请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实际生活中,一个人的姓名与其所进行的经济或其他社会活动是联系在一起的,随意更改姓名,就有可能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并造成民事、商事等活动无序的局面。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改变自己姓名必须‘依照规定’”,因而实施意见中对更名“特殊情况”的规定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嫣然变更姓名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派出所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所作不予批准的答复与法不悖。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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